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通知
- 时间:
- 2023-08-29 14:17:26
- 作者:
- 刘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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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来源:
- 河南教师资格证考试




局机关各科室:
现将我局制定的《洛阳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(休)假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各科室遵照执行。
2017年4月19日
洛阳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(休)假制度
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、销假制度,根据省、市有关文件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洛阳市教育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政策性假期的有关规定:
(一)年休假: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参加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新调入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不享受公休假。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。根据当年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,可一次休完,或每半年休一次,总天数不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。当年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,在休完年休假之后的事假天数冲抵下一年应休年休假天数。
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或次年的年休假:
1.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2.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3.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(二)探亲假: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或父母(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,现在由本人供养的父母亲)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(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),经领导批准可以享受探亲假。探亲假是指与配偶、父母团聚的时间,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,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工作人员探望配偶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。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,每年一次20天,或两年一次45天。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,每4年一次20天。
(三)婚假: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,河南省规定增加婚假18天,共计21天;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,再增加婚假7天。
(四)产假: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,河南省规定增加产假3个月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,给予其配偶一个月护理假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(五)终止妊娠假: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,休假90天;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、引产的,休假42天;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,休假30天;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,休假15天。
(六)丧假: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和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,可给予3天的丧假。丧事在外地料理的,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(七)哺乳时间: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,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性工作人员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;亦可将哺乳时间分两次使用;往返途中时间不计入哺乳时间。
(八)工伤假: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。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,享受工伤医疗待遇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,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,可适当延长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。工伤治疗期间和期后相关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(九)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: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,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。
第四条 结合实际情况,科室应于年初拟定全年科室工作人员政策性休假计划,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,报人事科备案。
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、事假或政策性休假应当在休假前填写《请(休)假审批表》,履行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休假,非突发情况的,一般应本人亲自办理,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到岗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
第六条 科室工作人员请(休)假,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,1天以上由主管局领导批准;科室负责人请(休)假,1天以内由主管局领导批准,1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批准;副县级以上干部请(休)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。
第七条 请(休)假人员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休假,确需延长假期的,延长休假时间重新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八条 请病假、产假、终止妊娠假、工伤假、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《诊断证明》或住院相关证明;休婚假的需提供结婚登记手续。
第九条 休假结束后,科室工作人员须经科室负责人、科室负责人须经主管局领导、副县级以上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办理销假手续。销假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《请(休)假审批表》送交人事科备案。
第十条 事假、病假假期工资待遇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豫人社薪〔2014〕6号文件规定执行。政策性休假工资待遇不变,视为出勤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洛阳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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