洛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
- 时间:
- 2018-12-19 12:52:07
- 作者:
- 刘老师
- 阅读:
- 来源:
- 河南教师资格证考试



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各直属民办学校:
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,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规定及省、市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当前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,现就规范民办学校(含民办幼儿园、培训机构,下同)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民办学校的政策规定收费,不得巧立名目,擅自设立收费项目。
2. 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。要依法依规依据核算收费标准,并按照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核或报备。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。
3.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,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(公示栏),公示收费项目、计费单位、收费标准、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,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“明白交费”,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、教育部门监督。
4.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,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,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。
5.各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规范收费有关要求,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。对违法违规收费、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,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2017年8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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